江苏高院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执行
作者:新华网 虞启忠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次数:12314
新华网南京5月18日电(虞启忠)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指引》分为六大部分,共28条,围绕一般要求、保全裁定与保全实施的衔接、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等六个方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朱嵘对《指引》进行解读,包括九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合理选择查封财产。《指引》明确,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或被保全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
二是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置换。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置换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申请的,法院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同意置换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执行性、可变现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三是依法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特殊账户的冻结措施。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应当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是明确应予财产置换的常见情形。《指引》列举六种常见置换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如为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或生活困难,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被冻结账户内资金已达到保全或执行金额,申请将相应数额资金划转至其他账户予以冻结,同时解除该账户冻结等。
五是明确执行标的金额的确定标准。《指引》明确,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时的实际价值为准,一般无需考虑财产处置时是否降价问题。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为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应当综合财产性质、财产价值、执行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利息增加等因素进行衡量。
六是确立财产价值的估算方法。《指引》明确,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及其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金额进行大致估算,并列举了13项常见财产价值的估算方法,作为实践中判断是否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提供参照依据。
七是强化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和核实财产线索的及时性。《指引》强调,办理执行案件时,执行机构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执行案件卷宗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三日内线下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查的,应当在收到财产线索之日起三日内发起网络核查。对于不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核查的财产线索,应当在收到财产线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线下核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进行线下核查。
八是强化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衔接配合。《指引》明确,立案、审判部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线索、注明被保全财产的预估价值,并审查是否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标的额;明显超过标的额的,应当要求申请保全人调整被保全财产范围。
九是畅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救济渠道。《指引》明确,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向执行机构申请纠正,也可以向执行裁判部门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认为不存在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向执行裁判部门申请审查,也可以将有关材料于七日内移送执行裁判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