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海门法院一执行案件司法拍卖所涉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896127.26元足额入库,第一笔税款打款顺利完成。因不动产特别是工业用房和商业用房转让时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较高,且多数买受人拍卖款本身需申请贷款,拍卖标的过户时再为被执行人先行垫付税款实属困难,这无形中极大地降低了潜在竞买人的参拍意愿。为提高拍卖不动产的参拍率,解决竞买人的后顾之忧,海门法院执行局与海门区税务局就无需买受人先行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探讨。后双方确定试点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方式直接由海门法院将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支付至国家金库海门支库,无需再由买受人先行垫付。

“拍卖标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向本院报支,经本院确认后,再行支付给买受人。”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时,对于办理过户时的税款缴纳在拍卖公告多有上述表述。

被执行人与买受人对被拍卖财产的权属转移均负有纳税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或无力支付,或拒不配合缴纳权属转移所涉税款(例如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主动交税几无可能。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买受人先行垫付被执行应缴纳的税款,然后再由买受人凭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退回。

海门法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打破司法与税务的业务壁垒,在南通市率先实现了司法拍卖法拍房买受人无需先行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即可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