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收到一封特殊的信件,是一起已经审结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当事人小张,寄来的一份具结悔过保证书。

小张与小李因一起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案件生效后,被告小李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故小张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小李拿出一份协议和收条,主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小张不应再申请执行,遂提出执行异议。

在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张承认收条和协议中所载明的5万元现金已收到,但是双方并未达成和解,且其也并未签署过案涉的协议和收条。小李则坚持主张收条和协议是小张所签,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再三向双方释明要保证诚信诉讼,否则法院将予以处罚,双方仍是坚持己见,且均要求对协议和收条进行笔迹鉴定和手印鉴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启动了鉴定程序,鉴定结果显示案涉协议和收条中的签字均是小张本人所签。双方对该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小张表示当时都是通过中间人在协商,存在记忆偏差,否则也不会由其申请鉴定。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异议请求,裁定书送达双方后,双方均未提出复议,案件现已生效。

对于小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处罚。考虑到双方的协商都是通过中间人进行,确实存在记忆偏差的可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最终决定对小张进行训诫,让其出具具结悔过材料。因小张人在外地,法院通过电话向其释法析理,小张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出现前述邮寄具结悔过书的一幕。

【法官说法】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但是申请执行也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证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实事求是、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虚假陈述或者虚假举证等不诚信诉讼情形扰乱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背诚信诉讼义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武器,但法律只保护诚实信用的人,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