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了广大业主的安全在小区大门口安装感应门本是值得提倡的事,但感应门系统不能悄悄安装就完事,若未能尽到后续的管理维护义务,因此造成业主损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3月30日上午,薛老太根据社区要求准备到小区外面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巧的是,薛老太这次走了自己不常走的小区西大门,她不知晓物业在十天前刚在西大门处安装了电动感应门。眼见外面有人进入时大门打开,薛老太便从中通过,不曾想在穿过感应门时大门又自动关闭,大门在关闭的过程中碰撞薛老太,导致其坐地不起,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

薛老太倒地后,大门处留守的门卫只是走出门卫室看了一眼,没有过问薛老太的伤情,也没有及时将感应门的电源关闭,导致感应门多次碰撞薛老太的腿部。薛老太的家人闻讯赶来后将薛老太送至当地医院治疗,治疗时因薛老太年龄较大未进行手术,选择了保守治疗方案,在家中躺着静养。期间,由其儿子、儿媳对老太进行日常护理。

因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不成,薛老太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6000多元。

该案审理中,物业公司答辩认为,是薛老太自己错将入口当作出口从感应门处外出,导致感应门在自动关闭过程中碰倒薛老太,故损失应由薛老太自己承担。

如皋法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劝说后,双方欣然接受了承办法官的调解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安装感应门后未对小区业主广而告之,也未在大门处张贴标识,以便业主能对进出口进行区分,考虑到虽是薛老太错将入口当作出口从感应门处外出,但薛老太年事已高,对于物业刚刚安装的感应门本身缺乏使用认知,而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充分的提示、管理和维护义务,且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在事发后未能及时关闭感应门电源,导致二次伤害的发生,故最终调解物业公司对于薛老太主张赔偿的费用承担6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薛老太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之一,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的制止义务以及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谨慎义务和协助义务。本案的物业公司未能对新安装的感应门的安全隐患问题尽到提示、维护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薛老太自己在走出小区时未尽到审慎的观察和注意义务,径直从入口感应门处走出小区,错把进口当出口,造成自身伤害,故自己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