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文婷,女,1989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907093787,汉族,大学文化,广东恩平人,个体经营,住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圣元村民委员会圣元村2巷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苏041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梁文婷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已生效。罪犯梁文婷以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因罪犯梁文婷怀孕,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梁文婷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梁文婷生育一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梁文婷暂予监外执行十一个月(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梁文婷怀孕,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梁文婷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22年9月9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梁文婷生育一女,以其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梁文婷于2023年3月17日生育一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梁文婷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