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关于罪犯范珂珂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10-12 浏览次数:4829
关于罪犯范珂珂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2023)苏0111刑更5号
罪犯范珂珂,女,1997年6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70615124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横港镇繁荣村横港街4号,住江西省瑞昌市惠民家园1栋12号。
罪犯范珂珂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3年8月8日,罪犯范珂珂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范珂珂确实处于哺乳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 )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 )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下:
对罪犯范珂珂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
现将对罪犯范珂珂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