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小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小娟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苏09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小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罪犯刘小娟于2023年2月4日生育一子,罪犯刘小娟于2023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刘小娟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刘小娟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8月7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