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媛,女,住四川省。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媛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苏09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高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因罪犯高媛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2023)苏092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高媛暂予监外执行。因罪犯高媛于2023年2月28日生育一女,并于当日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作出对罪犯高媛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高媛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高媛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