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芹,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7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8月31日生效后,罪犯刘芹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刘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刘芹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即2021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2022年5月15日,罪犯刘芹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刘芹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7月21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生产或终止妊娠)之日,罪犯刘芹于2022年12月28日分娩,生育一女,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刘芹妊娠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28日止。2023年2月1日罪犯刘芹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刘芹于2022年12月28日生产并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并于2023年2月10日对罪犯刘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2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7日回函认为罪犯刘芹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刘芹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刘芹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芹的哺乳期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剩余刑期为一年七个月一日;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刘芹之日起计算,最迟不超过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