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雨晴,女,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雨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雨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后,罪犯李雨晴以其于2021年9月10日生育女儿,现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8月16日罪犯李雨晴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3月25日分娩,生育一子,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李雨晴妊娠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3年3月24日止。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4月4日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李雨晴于2023年3月25日生产并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对罪犯李雨晴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14日回函认为罪犯李雨晴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李雨晴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雨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雨晴的哺乳期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剩余刑期为二年六个月十一日;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李雨晴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