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青青,女,1998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青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朱青青及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36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对朱青青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罪犯朱青青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4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朱青青于2022年12月17日分娩,生育一女,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朱青青妊娠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23年2月2日罪犯朱青青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朱青青于2022年12月17日生产并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7日收到上述材料,并于2023年2月10日对罪犯朱青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12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7日回函认为罪犯朱青青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朱青青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朱青青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朱青青的哺乳期自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剩余刑期为一年五个月二十五日;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朱青青之日起计算,最迟不超过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