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荣,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代荣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6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后,罪犯代荣以其于2022年2月3日生育一子,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后罪犯代荣哺乳期届满,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代荣收监执行,并于2023年2月4日将罪犯代荣收监执行。2023年3月29日,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向本院发出《关于对在押人员代荣开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建议》,认为罪犯代荣尿妊娠结果为阳性,B超检查显示宫内早孕,建议对罪犯代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决定将罪犯代荣释放,罪犯代荣于同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本院于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5日,对罪犯代荣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代荣2023年4月26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代荣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确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代荣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代荣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