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辉,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2)苏0506刑初926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方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于2023年4月4日生效后,罪犯方辉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方辉2023年4月26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方辉目前正处于怀孕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方辉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方辉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方辉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