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辉,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2022)苏0506刑初9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方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于2023年4月4日生效后,罪犯方辉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方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6月4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方辉于2023年6月18日分娩,生育一子,妊娠情形消失,即罪犯方辉妊娠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18日止。2023年6月26日罪犯方辉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方辉于2023年6月18日生产并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对罪犯方辉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7月13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19日回函认为罪犯方辉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于2023年6月18日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方辉暂予监外执行。另查明,蕲春县司法局自罪犯方辉报道之日起未中断过对其的社区矫正监管。

本院认为,罪犯方辉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方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方辉的哺乳期自2023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17日,剩余刑期为四年十一个月十五日;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最迟不超过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