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思雨,女,2000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

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1)苏0506刑初1067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韩思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案于2022年8月16日生效后,罪犯韩思雨于同年8月24日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韩思雨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10月20日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罪犯韩思雨于2023年4月5日分娩,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其妊娠期暂予监外执行至2023年4月4日止。2023年4月17日,罪犯韩思雨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韩思雨于2023年4月5日生产并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对罪犯韩思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3日。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4日回函认为罪犯韩思雨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哺乳期,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韩思雨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韩思雨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韩思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韩思雨的哺乳期自2023年4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剩余刑期为一年零二十八日;本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韩思雨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