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仲卫祥,男,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仲卫祥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苏09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仲卫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2023年4月14日,罪犯仲卫祥以患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仲卫祥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

经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作出(2023)盐法鉴审字第08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仲卫祥患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脑梗死后遗症,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罪犯仲卫祥确需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仲卫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