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1762
关于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2023)苏0205刑更13号
罪犯吴薇葶,女,1988年5月21日生,四川省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A区23号1101室。
202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苏020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薇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罪犯吴薇葶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薇葶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