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2023)0205刑更13号

罪犯吴薇葶,女,1988年5月21日生,四川省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水岸佳苑A区23号1101室。

2023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苏0205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薇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罪犯吴薇葶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吴薇葶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吴薇葶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