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高娜,女,1994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40914122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唐县长古城乡白沙村15区58号。2021年4月28日因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判决生效后,罪犯马高娜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马高娜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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