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所亚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2130
罪犯张所亚,女,1979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912100026,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高邮市沁园小区19幢1101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焦家巷26-10号。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苏1084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张所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张所亚曾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四个月。现张所亚以“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医学出生证明、病历资料等证据。现罪犯张所亚确属哺乳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联系电话:051484060713联系地址: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