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法院:“判后促和”解民忧
作者: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郑菊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2154
调解目的为了化解纠纷,即使案件结案了,仍继续促和协调,以更好的案结事了,为老百姓排忧解难。贾汪法院大吴法庭将“调解促和”思路贯穿诉前调、诉中调,判后促和,促进多起案件自动履行并化解矛盾。
近日,大吴法庭承办法官郑法官接到一个求助电话,原来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的被告王某,王某焦急地对法官说:“请求法官帮助我协调我们施工方为原告购买的集体意外险理赔纠纷”。原来,包工头王某从甲方某公司处转包了劳务部分施工,并招聘原告李某工作。原告李某在工地施工受伤起诉王某、甲方某公司,开庭审理时,王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甲方某公司集体为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要求李某配合办理意外伤害险的理赔并抵扣其赔偿,李某也同意。由于保险与法院审理的案件并无直接关系,法庭即进行正常判决王某承担雇主12万余元赔偿责任。可判决后,李某、王某互不信任和配合,李某不愿意配合理赔,王某遂向法官求助。
得知此事后,承办法官十分重视,本着彻底将纠纷化解、为百姓排忧解难的宗旨,组织李某、王某协商,最终协商王某先拿出8万元款项交付原告李某,原告李某配合商业险的理赔工作,该商业险到位后,李某提取少量比例,其他款项折抵法院判决王某的欠付款。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恢复了信任,并接受法官的建议到司法局作了判后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顺利案结事了,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