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李圣芬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1853
本院(2021)苏0826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圣芬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四十万元。后被告人李圣芬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8刑终4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李圣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二十五万元。现罪犯李圣芬以正在哺乳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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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