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俊钢,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孙楼村。

 2023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3)苏1202刑初121号 刑事判决,以罪犯田俊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日,将罪犯田俊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因身体原因,泰州市看守所暂缓对其羁押。2023年10月7日罪犯田俊钢以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2023年11月3日,本院收到(2023)苏1202法鉴委字第372号司法鉴定结案函,以材料不全为由鉴定机构退案,不予鉴定。 

据此,罪犯田俊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田俊钢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