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法院)罪犯宋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2160
罪犯宋莉,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2023年5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3)苏0117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决罪犯宋莉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六千元。2023年6月12日,罪犯宋莉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3)苏0117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宋莉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2023年9月8日,罪犯宋莉以正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宋莉于2023年8月21日在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子。罪犯宋莉确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申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本院委托六安市金安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罪犯宋莉进行调查评估,六安市金安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评估意见为罪犯宋莉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书面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对罪犯宋莉暂予监外执行。
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宋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