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青波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淮安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次数:3233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李青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3)苏0831刑更2号
罪犯李青波,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6612221032,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金湖县金南镇五里村四组28号。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23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其患有疾病未能收押。
2023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23)苏0831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青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李青波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
现将罪犯李青波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有异议,可以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间,如对罪犯李青波监外执行申请有异议,请于2023年11月13日18时前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8日至11月13日。
联 系 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邹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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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