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罪犯周春好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1999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2022)苏0192刑初385号刑事判决,以周春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周春好以其身体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初查后认为周春好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周春好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