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方雨菡不予收监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180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不 予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苏0282刑更31号
罪犯方雨菡,女,1992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9204041023,汉族,中专文化,DCCT平台代理商团队主管,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三组,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半里小区。
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罪犯方雨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因方雨菡及其他部分同案犯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1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方雨菡怀孕、生育,本院先后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12月23日、2023年2月2日先后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由河南省西华县司法局予以矫正。2023年10月17日,河南省西华县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方雨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 消失,原判刑期未满,建议对其收监执行。
经查,2023年1月,经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并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罪犯方雨菡为早期妊娠,本院于2023年1月对罪犯方雨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24年1月11日止。2023年10月11日,罪犯方雨菡在家中的楼梯踩空摔倒,10月15日在西华县妇幼保健院产出1名死婴。本院认为,罪犯方雨菡属于怀孕生产的妇女,需休养90日,不符合收监条件,决定对其不予收监执行,由河南省西华县司法局对其继续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至2024年1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