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罪犯倪晋宝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2319
罪犯倪晋宝,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饭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
我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了(2023)苏0404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倪晋宝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倪晋宝以其患有慢性病肾衰竭、肾移植十几年,现又进入肾衰竭期需进行透析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拟决定对罪犯倪晋宝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联系电话:马法官0519-83907206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