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法院)罪犯周晓旭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1416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311刑更26号
罪犯周晓旭,绰号“小马”,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91111845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艾庄回族乡杜庄四组。曾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被该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1年4月2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次日被该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苏031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晓旭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罪犯周晓旭以其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周晓旭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肝功能受损,蛋白尿,肝包膜欠光整,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周晓旭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