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条款不看清 保险也不保险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洁洁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1900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章先生与民生寿险江苏分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2021年章先生霍患疾病并入院治疗,对于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2022年初,如皋的章先生将民生寿险江苏分公司告上法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
法院审理
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审查后,法院核实,章先生确实与民生寿险江苏分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约定险种:民生如意隽康终生寿险、民生附加如意隽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投保人章先生在订立保险后于2021年6月确诊了2型糖尿病,但该保险条款附表二重大疾病说明第35条只针对1型糖尿病明确了赔付责任。章先生虽以业务员在保险签订过程中并未对其详细解释合同里疾病的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法院认为章先生与民生寿险江苏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缔约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1型糖尿病且符合相应条件才是案涉保险保障的重大疾病理赔范围,条款文义清楚,法律后果明确,于是通过简易程序驳回了原告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买保险其实就是买一份保障,保障自己在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风险来临时,能够有一份经济上的保障,用于及时医治,或用于补偿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可以少受风险影响。但现实生活中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业务人员口吐莲花,如何在花了钱后将保障落到实处则要求我们在投保时保持小心谨慎的态度,仔细核准具体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总而言之,事前仔细核实条款看是否符合自己的投保需求,理赔过程也需按照投保条款合理要求赔付,当然在合理诉求无法得到保障时也不要畏惧,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