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斗法”,“夹心层”受损?
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顾霞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1838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会存在一些“博弈”现象。当直属领导和用人单位发生利益博弈时,夹在中间的员工们无疑将身处两难境地。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管理层博弈殃及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该院裁判的首例涉赛事选手的劳动争议案件。
刘某等13人均在某餐饮公司担任赛事选手,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分配办法,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刘某等13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博弈,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公司安排刘某等13位员工进行较多教学工作,同时,部门负责人又安排刘某等13人备战全国技能大赛和国际技能大赛的全国选拔赛。这造成劳动者无法两头兼顾,无奈之下,刘某等13位员工相互之间以调课方式平衡教学和赛事的工作安排。餐饮公司不认可员工的做法,以调课未经批准为由对员工的绩效考核作出低分评价,并据此少发或者不发员工的绩效工资。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绩效工资产生争议,并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刘某等13位员工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绩效工资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2020年5月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新政明确: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员工各阶段考核指标并予以考核评分及评价,评估分为0至60的为E级,E级绩效工资系数为0。而餐饮公司提供的刘某等员工的绩效考核材料上无部门负责人签字;有部分绩效考核为E级,但认定的绩效系数却为0.5,并有部分绩效工资发放的情况。另刘某等13位员工提供的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的绩效考核则均为优秀。鉴于餐饮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评定和绩效工资发放存在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餐饮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等存在绩效考评不及格的充分证据,故应对刘某等主张的绩效工资差额予以支持。法院选择具有典型示范价值的刘某一案先行示范裁判,依法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刘某绩效工资5400元。餐饮公司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示范裁判生效后,一、二审劳动审判法官合力组织引导另外12名赛事选手与餐饮公司依据上述裁判尺度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亦考虑疫情对餐饮公司的经营影响,同意公司分批陆续支付。截至目前,刘某等13位赛事选手应得的绩效工资共计198400元均已全部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管理层博弈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应予纠偏。本案中,劳动者入职时均明确为竞赛选手,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者所在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博弈,作为竞赛选手的劳动者一方面服从部门负责人安排紧张备赛,另一方面又要应公司要求严格按照课表完成授课任务,劳动者成为“夹心层”处于两难境地。在劳动者已尽力兼顾做好备赛和授课两项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给劳动者绩效考核打低分,以期通过降低工资待遇的方式要求劳动者站队、表态,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示范裁判方式依法支持劳动者的绩效工资诉求,及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