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在启东打工期间,通过网络与黄某某相恋,但因为黄某某父亲的反对,两人终究分手,这让石某某内心郁闷。某天,在休病假的他喝了几杯酒,心里越想越不理解,便决定到女友家尝试挽回女友。

在到达女友家楼下时,石某某便开始边开车边按喇叭,想以此方式让女友出面把说清楚,但女友的父亲黄某从家里出来阻止石某某按喇叭的行为,接着又因为黄某不同意二人谈恋爱争吵起来,黄某在劝说无效后报警。

然而等民警到达现场后却发现,石某某满身酒气,有酒驾嫌疑,便联系交警中队到现场处理,但石某某否认酒后驾车并且不配合呼气测试,交警遂带石某某往医院抽血检测,最终检测出石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1mg/100ml,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还是那句话: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