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对罪犯张大民申请监外执行受理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少年庭)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1618
2023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3)苏031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大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8月15日,罪犯张大民以其结石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3637987
2023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23)苏0311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大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8月15日,罪犯张大民以其结石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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