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喜可,女,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东韩村5组。罪犯孙喜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19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孙喜可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