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3603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113刑更11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孙婷,女,1990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900425162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顺家园47栋3单元206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村海子口队3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0)苏0113刑初5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当日向孙婷宣判,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苏0113刑他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6月25日,孙婷以哺乳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苏0113刑他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5月19日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苏0113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22日孙婷以本人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苏0113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8月22日,孙婷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01法鉴审字第0003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该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为:根据送检病历材料及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证实,孙婷目前孕12周。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复函认为,罪犯孙婷目前居住社区属于尧化街道尧化社区管辖,居所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符合在尧化社区矫正条件。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孙婷确为正在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但尚不知孙婷将要出生小孩的具体出生日期,可以由当地矫正机构视孙婷生育情况向本院提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孙婷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