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井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吴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井某某40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现场调查,在穷尽调查措施后,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被执行人老家的宅基地房屋因性质问题而无法处置,扣划的零星存款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而被执行人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司法实践中,所谓的“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处置,即使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手段,案件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这类无法执行到位并非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本身无财产所致。

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申请执行人因该次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遗留肢体残疾构成四级伤残,精神存在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发生车祸后医疗费花费几十万元,且本身申请执行人家庭境况不佳,父母均系农民,无固定收入,妻子每月收入仅三千余元,家中还有在上学的孩子,因本次交通事故,申请执行人家庭陷入极度困难。了解上述情况后,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对其司法救助7.5万元,帮助其家庭渡过难关。

申请执行人及其家人在收到上述救助款之后对法院表达了感激之情。

对于执行不能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帮助其走出困境,彰显司法温情。但救助后,并不意味着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只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未完全履行,被执行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后,法院依旧会启动财产处置程序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