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义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1924
关于对罪犯何义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公示
(2023)苏0591刑更8号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作出(2023)苏059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何义波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已生效。罪犯何义波以其患有肺占位性病变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资料。经鉴定,罪犯何义波系肺占位(肺结节24mm),局限性肺气肿,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已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启动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现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我院将调查核实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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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