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次数:1828
罪犯代荣,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
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代荣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563号刑事判决,改判代荣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于2022年6月25日生效后,罪犯代荣以其于2022年2月3日生育一子,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3年2月2日止。后罪犯代荣哺乳期届满,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代荣收监执行,并于2023年2月4日将罪犯代荣收监执行。2023年3月29日,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向本院发出《关于对在押人员代荣开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建议》,认为罪犯代荣尿妊娠结果为阳性,B超检查显示宫内早孕,建议对代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决定将罪犯代荣释放,罪犯代荣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代荣2023年4月26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0月26日,罪犯代荣又以其生育一女,现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罪犯代荣于2023年10月20日生产,并于同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本院于同月30日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并于次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罪犯代荣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本院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回函认为罪犯代荣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代荣现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代荣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其哺乳期至2024年10月2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