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113刑更12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胡林林,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910272545,大学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夏园新村12幢506室。

2023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胡林林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日向胡林林宣判。同年4月11日,胡林林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同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3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向胡林林送达决定书。同年10月7日,本院收到胡林林邮寄的申请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其以哺乳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胡林林于2023年9月28日分娩一女。苏州市工业园区司法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胡林林在苏州工业园区适用社区矫正风险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胡林林确为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其哺乳期限为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