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2235
关于罪犯王明珠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2023)苏0681刑更12号
罪犯王明珠,女,1986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8601105748,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住光山县斛山乡张棚村下王湾。2023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23)苏068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明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23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南通市看守所邮寄的书面通报,通报称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超声检查,王明珠诊断为早孕。
经初步审查,罪犯王明珠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联系电话:0513-68951267)。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