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拒不支付房屋租金、拒不腾退并交还房屋等多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法院分别于2022年5月、7月判决其限期支付租金、腾退并交还房屋,同时支付相应使用费等。因刘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分别于2022年7月、11月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刘某某仍拒不履行。2023年2月8日,因刘某某拒不腾退房屋,法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后刘某某既未缴纳罚款,亦未腾退房屋。另查明,2022年7月以来,刘某某经营茶庄收入累计39000余元,但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因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刘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其妻子配合法院腾退、交还上述房屋,并支付了使用费等款项。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刘某某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情节。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基于不动产物权产生的排除妨害纠纷、探望权等非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往往比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更为复杂,也更容易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此类案件必然成为拒执罪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罚款决定书后仍拒不腾退房屋,最终被以拒执罪判处实刑。该案对无视生效裁判文书、藐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