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季珊珊,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90412734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山港桥村十六组101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市新店镇方根桥月池村。

2022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21)苏0826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季珊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季珊珊及部分同案犯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苏08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季珊珊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移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季珊珊医学诊断为“孕11+3”。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书面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复函认为罪犯季珊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本院在审查阶段,对罪犯季珊珊拟准予监外执行先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如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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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