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遭失信惩戒 无法乘坐高铁被迫履行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秦伟 黄坚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次数:2058
索某某、胡某某、顾某某与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系列纠纷,经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索某某、胡某某、顾某某工资合计1.4万余元。但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始终未予以履行,故索某某、胡某某、顾某某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线下调查等多种途径,发现该公司早已不在经营,账户无银行存款,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电话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其找各种托词理由推脱。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早已不在苏州生活工作,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朱某某因无法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法院,称由于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其生活工作处处受限,出行不便,希望能够一次性履行债务,以尽快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当天其将三名劳动者的工资全部清偿到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院在此提示被执行人要尽早抛弃侥幸心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否则法院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执行惩罚措施,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付出不及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及代价。须知规避执行、拒不执行害人害己,履行法定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