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裁判+类案调解,农户的土地租金有了着落!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卜鑫慧 范云婕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2311
“今天请您一定要收下这面锦旗,这代表着我们这二十多户村民的心意。”村民刘某感激地对张学和法官说道。2023年11月,如皋法院高新区法庭成功调解一批涉20个农户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目前已有部分款项到账,并交付给农户。
2017年10月16日,某村 26 个农户(作为甲方)分别与被告高某(作为乙方)签订《养殖租地合同》,约定甲方将土地交给被告使用。
2018年12月,高某未经村民同意,与第三人张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土地转租给第三人经营使用并收取转让费用。
2020年12月31日后,村民再未收到任何租金。2021年开始,案涉土地处于无人管理的抛荒状态。2022年,村民陆续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给付租金,首批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本案中,村民们将土地交付给高某用于养殖,该租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高某未经村民同意将案涉土地转租给张某,其与张某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村民们产生效力,故高某仍应赔偿实际占用土地期间的土地占用费损失。故法院判决养殖租地合同无效、高某给付土地占有使用费。高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下半年,20个农户起诉高某给付土地租金,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案涉土地的占有使用费。
以6个农户与高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示范性裁判为基础,承办法官张学和组织剩余20个农户与高某、张某一并到庭调解。
“基本农田属于耕地保护红线,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张学和法官将示范性裁判的理由“掰开揉碎”讲给农户们听,提醒他们在土地流转时一定要依法依规,避免违反法律、权益受损。“农户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案涉土地实际处于你们二人的管理控制中,你们对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张学和对高某、张某说道。
经过前后几轮的沟通协调,张某最终同意承担土地租金6万元,剩余租金由高某承担,高某与农户之间再无争议,高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也得到化解。
截至发稿时,张某已经履行租金6万元,该笔款项也已交付给农户。
典型意义:在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型案件,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先行审理、裁判,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生效裁判的示范作用,促进其他与示范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基本相同的案件予以高效化解。在本起纠纷中,法院对首批6个农户与高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先行审理、裁判,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再对剩余20个农户的案件进行调解,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发挥“示范裁判+类案调解”模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在高某起诉张某的案件中,通过调解直接将履行款项转交给农户,保障了农户土地权益,支持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服务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