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考验期再次开车行窃,被撤销缓刑,没收汽车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冯洁 陈俊洁 发布时间:2023-12-26 浏览次数:2457
已犯盗窃罪身处缓刑考验期,家里孩子生病没钱看病,不找正当途径赚钱养家,反而再行盗窃之事,最终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案。2021年顾某曾因多次使用汽车盗窃电缆,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而2023年还有几个月便缓刑考验期满的他,因家庭经济负担重,无钱还债,又萌生了偷东西换钱的念头。2023年5月至8月顾某重操旧业,驾驶自己的汽车多次用钢锯锯断电缆线方式盗取南通某建筑公司仓库的电缆线,将窃得的电缆线保管在汽车后备箱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窃财物价值近六万元。最终,如东法院撤销通州法院对顾某作出判决的缓刑部分,将此次犯罪连同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作案工具汽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顾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案涉车辆是助力其犯罪意图得以实现的直接的、专门的财物,在前后两罪犯罪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缓刑不等于无罪,更不等于放任。缓刑也是“刑”,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在缓刑考验期内作出改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适用缓刑的人虽无须被监禁,却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只有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考验期满后才会不执行原判刑罚。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珍惜缓刑机会,心存侥幸,藐视法律权威,挑战法律底线,堕入再犯罪的深渊,等待他的终将是数罪并罚,收监执行,留下真正的“铁窗泪”。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