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养得太好了,我很喜欢!”男子路边“顺手牵羊”被判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位东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1474
喜欢花草,陶冶情操,是人之常情,但要将别人家的花“搬”回自己家里欣赏,那性质可就变了。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基本案情
于某平日就喜欢看些花花草草,闲来无事的时候也去花鸟市场淘些好看的花草种在家里。某天下班回家的路上,于某看到一处拆迁区域种着好几棵以前没见过的景观树木,小枝光滑细长淡灰紫色,叶子前尖后楔似爪似齿,甚是好看。于某欣赏完很是喜欢,看到周围没什么人,便动起了歪心思,回家后拿了铁锹等工具,待夜幕降临后将其中一棵偷回了家中,并在第二天种到了自家地里。隔了几天,于某心里又惦记上了剩下的另一棵更大也更漂亮的树,于是,于某又向朋友借来小型挖掘机将另一棵也偷挖回了家。后树木的主人发现报警,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找到了于某。经鉴定,被偷的树学名羽毛槭,又名羽毛枫,两棵共价值9316元。
法院审理
“感觉树特别漂亮就偷回了家里,实在喜欢才会一时冲动,我现在认识到了错误,以后绝不会这样了……”庭审中,于某认罪认罚,并表示以后绝不再犯。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花本是美的代表,可是将别人的花搬回家,自家看似美了,可盗窃违法却成为美中不足。小家要美、“大家”也要美,心灵更要美。法官在此提醒,举头三尺有监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因贪小而为之,到头来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