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发生纠纷出手打人,老汉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常盼盼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324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而不是采取暴力,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老人殴打他人被判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高老汉是启东某村村民,陈女士是负责本村部分保洁工作的保洁员。事发当日,陈女士与其他保洁人员在高老汉家附近进行垃圾清理工作,工作结束后,陈女士收拾好清洁工具准备离开,这时,高老汉发现陈女士将清理的垃圾倒在了自家门前的小河边,高老汉见状十分生气,便上前与陈女士理论。双方争执过程中,高老汉一时气愤,动手打了陈女士一拳,陈女士随即报警。经鉴定,陈女士受轻微伤,结合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派出所依法给予高老汉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陈女士受伤后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期间,高老汉因年事已高生病住院,无法应诉,经法官沟通、劝解,高老汉最终同意让子女代理出庭。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高老汉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或再审。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高老汉与陈女士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本应冷静处理,但高老汉为了争一口,动手打了人,触犯法律终担责。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与家人、邻居、朋友,甚至陌生人发生争执,此时,我们切莫为了“逞一时英雄气概”而失去理智。有时忍一忍、退一步,事情自然迎刃而解。遇事需冷静,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就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即使有理也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大家的日常点滴,生活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才能够维护自身与社会的稳定、和谐,我们每个人都是法治社会构建不可缺少的一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