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银行卡收租金规避执行,构成拒执罪终获刑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王霞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1898
2021年12月29日,某油品公司诉某化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靖江、泰州两级法院二审终审,判令化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油品公司168,450.8元。
因化纤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油品公司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控,发现化纤公司名下仅有一辆小型汽车,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同年7月29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本后,油品公司向本院提供线索,称其发现化纤公司注册地已更换门牌,经初步了解,发现化纤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已将该处厂房租赁给了现经营者,且已经收取了当年的租金数十万元。据此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化纤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分别收取了厂房租金70万元及出售该厂房意向金人民币47万元,均借用他人银行卡走账,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其他债务,未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局经研判,认为化纤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孙某的行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嫌疑,故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化纤公司、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2月8日,化纤公司足额支付了全部欠款,取得了油品公司谅解。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后检察机关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化纤公司、孙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化纤公司、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化纤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化纤公司、孙某从轻处罚。靖江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化纤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化纤公司明知有涉案债务,却利用他人银行卡收取租金以规避执行,并将财产用于清偿其他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致使本案债务未能得到履行,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法院在全面核查线索后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该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主动偿还了债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