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儿子他一个人养 直到他生病住院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2244
案情介绍:
李某和张某离婚后,协议约定儿子小李由父亲李某抚养并承担一切费用。三年后李某因病住院出院其间丢掉了工作,生活难以为继无法独自抚养小李,之后小李讲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母亲张某表示家中有母亲需要赡养,同时还要抚养先前与前夫的女儿,再加上购房贷款生活经济压力让自己无力承担小李的抚养费。张某陈述在李某住院、修养期间,小李一直随她生活,她也竭尽所能陪伴小李成长,已经尽到了母亲的责任。现在李某已经痊愈,每月所得的失业金、开专车,加上爷爷奶奶帮衬,生活不成问题,李某应该信守承诺,独自负担小李的抚养费。
审判结果:
张某向小李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李独立生活之日止。
审判说理: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离婚时约定,儿子小李由李某抚养并由李某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确系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且此后亦是照此执行直至李某生病住院。但该协议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某生病后,抚养能力下降,经审查,从现在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和抚养能力可见,李某与张某收入水平相当,小李要求母亲张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有利于其生活和成长。综合小李成长所需和父母收入情况,同时考虑到张某另需抚养女儿,赡养母亲,故本院确定张某自2023年8月起至小李独立生活之日止,按照1200元/月的标准向小李支付抚养费。
法官评析:
抚养费是父母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的费用,是父母的一种义务。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争得子女的抚养权或为了尽快离婚等原因,会降低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要求,甚至愿意独自承担抚养责任,此时,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遵从。但离婚协议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当然不免除各方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即便是法院判决确定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后续出现必要情况,如一方突发疾病、工作变动至经济能力下降,亦或小孩升学、患病、年龄增长至抚养费用显著增加,致使一方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的,未成年子女均有权要求对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作出相应调整,这属于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审慎考虑,根据自身抚养能力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避免因争夺抚养权或尽快离婚等原因冲动决定抚养费的负担分配,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便。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