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递加盟店寄出的快递损坏,谁担责?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立峰 平正磊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1899
快递损坏,谁来赔偿?近日,如皋法院搬经法庭办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在如皋市江安镇从事建材经营的施某接到一个网络订单,一客户向其定制一款铝合金波纹瓦,并要求寄送至海南省。施某完成定制加工后,找到某物流公司的加盟店,要求将波纹瓦寄送至海南省。施某在该加盟店扫码后,在某物流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上填写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地址和所需寄送的物品详情后,在该微信小程序中支付了运费1920元。波纹瓦寄送给买家后,买家发现波纹瓦受外力挤压损毁严重,予以拒收,也未支付货款。
施某认为,某物流公司和加盟店与其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波纹瓦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给其造成了损失31644元,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某物流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波纹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的波纹瓦未保价,不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价值赔偿。
某物流公司加盟店则认为,虽然其经办了原告的寄件业务,但货物离开加盟店后就属于某物流公司的管理范围,加盟店没有对原告的货物造成损害,加盟店也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不应赔偿。
法官助理刘沁发现,双方对于货物运输中损毁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由谁赔偿,如何赔偿。
本案中,原告通过某物流公司小程序下单,也是通过小程序支付运费,应当认定某物流公司与原告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即使未保价也应当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被告某物流公司加盟店虽然经办了原告的寄件业务,但该行为系物流公司与加盟店按照加盟协议约定的内部管理事务,不影响原告与被告某物流公司运输合同关系的认定。
为释明法律,刘沁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施某的损失由被告某物流公司赔偿20000元,但某物流公司不主张波纹瓦的残值,波纹瓦残值由原告施某自行处置,弥补其损失。
通过网络接单,再通过快递或者物流公司交付产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供货方式。商家在寄送商品时,应当审慎选择具有较高服务质量的快递物流公司,在填写商品信息时应当尽量详尽完备,对于贵重商品可以选择保价的方式,尽量减少因寄件损毁、灭失引发的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