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罪犯周德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2657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苏0116刑更8号
罪犯周德林,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405X,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号。2007年11月23日因酒后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2年4月3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非营运汽车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22年4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患病看守所不予收押,次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3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3)苏0116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周德林以肝硬化失代偿期、高血压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因其未能提供高血压相关诊断材料,本院决定以肝硬化失代偿期为由立案审查。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罪犯周德林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周德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南京市六合区司法局负责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